《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5]255號)
為支持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財政部、商務部于2005年制定印發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5]255號),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進行支持。
為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幫助企業充分了解、掌握政策資源,產創中心特對此進行政策解讀。以下解讀基于“財企[2005]255號”文件。
一、資金解釋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專項資金。
二、資金支持內容
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以“直接補助”或“貼息貸款”方式給予支持。其中,直接補助包括前期費用、資源回運運保費、“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與企業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具體支持比例詳見管理辦法。
三、資金管理
財政部、商務部共同管理。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企業進行項目申報、項目審核;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相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進行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資金支持方向
1. 境外投資。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2. 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如境外礦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直接以購買礦權、產能投資、專項經營許可、資源償付等方式,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加工等經營活動。
3. 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4. 對外勞務合作。
其中,重點支持:
1.我國企業以直接投資實施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裝備制造業項目;進入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
2.我國企業實施的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使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五、申請企業須具備的條件
1. 在我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 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批準文件;
3. 近5年來無違法違規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4. 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六.資金延伸閱讀
1. 《關于做好2012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2012]141號)
2. 《2012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說明》
3.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1年我省企業“走出去”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粵外經貿規財字[201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