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4]36號)
2014年4月,財政部、商務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經貿相關資金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了新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4]36號)。為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幫助企業充分了解、掌握政策資源,產創中心特對此進行政策解讀。以下解讀基于“財企[2014]36號”文件。
一、 資金解釋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優化對外貿易結構、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改善外經貿公共服務等的專項資金。
二、 資金分配方法
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進行資金分配。
三、 資金管理
財政部、商務部共同管理。各地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企業進行項目申報、項目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相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進行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資金支持方向
1. 支持欠發達地區等外經貿發展薄弱領域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促進外經貿協調發展;
2. 促進優化貿易結構,發展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和服務等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3. 引導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對外投資合作業務;
4. 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
5. 完善貿易投資合作、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優化貿易投資合作環境;
6. 其他有利于促進我國外經貿發展事項。
五、申請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我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
3. 在境外開展業務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
4. 近5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5. 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6. 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六.資金延伸閱讀
1.《關于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財企[2014]58號)
2.《關于印發廣東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外[2014]127號)
3.《關于申報2014年度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項目的通知》(順經發[2014]283號)
4.《關于做好2014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工作的通知》(粵商務合函[2014]1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