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促進進口專項資金貼息項目申報
2015年促進進口專項資金貼息項目申報指南
支持范圍
(一)進口貼息。
對在省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不含深圳,下同)以一般貿易、租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最新一期《廣東省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可登陸廣東省商務廳網站:http://www.gddoftec.gov.cn查看)中的技術(不含自關聯企業引進的技術)和產品(不含舊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持;對上述企業(單位)在技術改造項目中進口《目錄》內設備類和行業類相關產品給予進口貼息支持。
(二)進口貸款貼息。
對上述企業(單位)通過明確用途的貸款、貿易融資及開立信用證一般貿易、租賃貿易方式進口(含自營進口和代理進口)《目錄》中的技術(不含自關聯企業引進的技術)和產品(不含舊品)支付的貸款和貿易融資利息、信用證開證費,給予貼息支持。申請貸款貼息企業(單位)委托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代理企業應為在我省注冊登記的企業。
申報條件
(一)申請企業(單位)近五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二)申請進口產品貼息的企業(單位),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申請進口技術貼息的企業(單位),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方;申請貸款貼息企業(單位)應當是與境內金融機構簽訂進口貸款和貿易融資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證開證費的企業(單位)。
(三)申請進口貼息的進口產品和技術應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完成進口報關和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對于2014年7-9月完成進口但沒有及時申報2014年第三批省進口貼息的符合條件項目,可于本次補申報(應注明為補報項目)。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應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簽訂進口合同,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支付貸款、貿易融資利息或信用證開證費,申報期前完成進口報關(包括委托代理進口報關)。
(四)申請企業(單位),其進口產品、技術未申報過中央、省財政的其他補貼項目。
(五)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貼息標準
(一)進口貼息。以審定的進口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付匯憑證》以非美元計價的,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金額折算率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3月《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址:http://www.safe.gov.cn)。進口貼息的貼息率不高于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利率。
(二)進口貸款貼息。對貸款貼息的支持金額不超過審定的貸款和貿易融資利息、信用證開證費金額的60%。
(三)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貼息資金總額及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情況,確定貼息標準及單家企業(單位)最高貼息限額。
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時間和初審要求。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轄區內企業(單位)通過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網址:http://www.gdbs.gov.cn,管理平臺操作指南請參考《關于啟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的通知》(粵財預〔2014〕80號文)申報,省屬有關企業(集團)、中央駐穗有關企業直接在“管理平臺”申報。所有申報材料(含電子數據)應于7月15日前集中報送省商務廳(產業處),逾期不予受理。相關市需將省財政直管縣企業(單位)申請單獨列出。
各地市在初審企業(單位)申報材料時應該按以下規定辦理:
在審核企業(單位)提交的復印件材料時,需核對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企業。
對“鼓勵進口的重要裝備”,應按照《目錄》列明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和技術參數逐項判定;未列明商品編碼的,按商品名稱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設備分散報關的,申報產品應為成套設備的組成部分;對“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進口的設備和零部件,申報產品應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所附的進口設備清單,且屬于《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認定的免稅進口產品;因關稅為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的,核實產品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資源性產品、原材料”按照海關稅則號進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審核。
(二)資金審核。省商務廳負責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資金明細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審定。
(三)資金撥付。資金明細分配計劃按程序經公示、審批后,省財政廳按財政預算級次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各地財政主管部門收到資金后,必須及時足額撥付到企業(單位)。
申報材料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單位)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申請表,申請報告中需說明企業(單位)基本情況、本企業(單位)近五年有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引進技術的應說明是否從關聯企業引進,企業更名的應說明情況并附證明材料。
企業(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進口專項資金貼息項目表》或《進口貸款、進口貿易融資明細情況表》及電子數據。
進口產品訂貨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復印件),申報進口貸款貼息還需提供進口貸款、進口貿易融資合同及相關利息、信用證開證費支付憑證(復印件)。
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與其對應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一一對應裝訂,免增值稅項目應提供海關證明文件)。
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注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復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許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技術咨詢等方式自非關聯企業引進《目錄》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不含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付匯憑證上請注明技術引進合同號、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
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復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復印件,如屬零關稅進口產品,應提供相關說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與其對應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一一對應裝訂,免予征收增值稅的產品應提供海關證明文件)。在其他技改項目中進口符合《目錄》要求的設備,申報時應提交《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以上材料按順序、類別進行歸類裝訂,均需加蓋企業(單位)公章。
(二)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資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報送以下申請資料。
本地區(企業集團、單位)進口貼息、進口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報告;
《進口專項資金貼息項目匯總表》和《進口貸款、進口貿易融資初審匯總表》及電子數據;
本通知第六條(一)所規定的有關資料(一式一份,只報省商務廳);
進口貼息與進口貸款貼息需分開申報。
管理與監督
(一)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根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做相應的會計處理,建立健全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促進進口貼息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并于省財政廳完成資金撥付后2個月內向省商務廳(產業處)和省財政廳(外金處)聯合報送當次貼息資金使用報告(省屬企業直接報送)。報告應包括貼息資金的撥付(到帳)、使用、使用效益等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
(三)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擠占、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貼息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挪用、截留、擠占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全額收回貼息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