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污染防治 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稱《水十條》),切實推進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實施綠色發展戰略,開創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新局面,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落實《水十條》的各項要求,突出“嶺南水鄉”特色,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水環境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努力建設綠色生態美麗家園。
基本原則:堅持質量主線、全面落實。以水質目標管理為主線,按照“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確定重點流域、飲用水源、城市水體、近岸海域等水體質量改善目標,明確我省實施《水十條》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堅持突出特色、精準治污。強化我省“嶺南水鄉”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推行水環境精細化管理,以水質改善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網貫通為紐帶,進一步細化整治目標任務和總體工作部署。堅持改革創新、重點突破。積極吸收和運用國內外水環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經驗、新舉措,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先行先試、開拓創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質改善為核心的流域水環境綜合管理體制機制,并率先在我省重點流域取得實效。堅持上下結合、部門聯動。嚴格按照《水十條》的職責分工,建立環境共治、生態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區域協調和綜合整治機制,形成大統籌大協調工作格局;建立各有關部門聯動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堅持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把公眾參與作為編制工作方案和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以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為重點,廣泛聽取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向社會公布工作方案編制和實施的進展情況,接受公眾和社會監督,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水污染防治行動。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珠三角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經濟繁榮、水體清澈、生態平衡、人水和諧新格局初步形成,為全省人民安居樂業提供安全優質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態環境。
主要指標: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于III類,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達到84.5%;對于劃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體斷面,珠三角區域消除劣V類,全省基本消除劣V類;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下水質量維持穩定,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內;近岸海域水質維持穩定,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保持70%以上。
到2030年,全省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進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高標準穩定達標,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得到保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清理取締“十小”企業,各地級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續不健全、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依法取締全部不符合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的“十小”生產項目,并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回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各項任務均需各地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制定行政區域內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任務和期限。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實施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產業轉移園等工業集聚區的環保基礎設施進行排查,嚴格檢查各企業廢水預處理、集聚區污水與垃圾集中處理、在線監測系統等設施是否達到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區要列出清單并提出限期整改計劃。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設施建設或污水處理設施出水不達標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由批準園區設立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商務廳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優先完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加快推進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切實提高運行負荷。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沿河截污、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水質超標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以及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內城鎮于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練江、小東江流域內城鎮于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率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對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敏感區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庫匯水區、近岸海域直接匯水區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等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于2017年底前達到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全面執行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到2020年,敏感區域和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茅洲河、練江、小東江(以下稱六河)流域內建制鎮應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全省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90%以上,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點,列出清單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以上城市、六河流域內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到2015年底,縣縣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縣級以上城鎮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處理達標排放;到2017年,全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85%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得到有效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制定禁養區、限養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報農業廳備案。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水庫匯水區、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區域要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珠三角地區提前一年完成。(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建立科學種植制度和生態農業體系,推廣與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緊密結合的生態農業模式,制定政策鼓勵使用人畜糞便等有機肥,減少化肥、農藥和類激素等化學物質的使用量,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生產生活物質的循環利用,推動粗放農業向生態農業轉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各地級以上市要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堅持全面治理與重點改造并重,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敏感區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內連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500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廣東海事局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6月底前,編制實施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和廣東海事局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級以上市依據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并于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實施情況和當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備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執行《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區劃,地表水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游泳區以及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執行一級標準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落實《廣東省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珠三角地區要通過提高環保準入門檻,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改善環境質量,逐步實現水清氣凈;粵東粵西地區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科學利用環境容量,有序發展,維持環境質量總體穩定,留住碧水藍天;粵北地區要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實行從嚴從緊的環保準入,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到2020年,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組織完成行政區域內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應編制并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東江、西江、北江和韓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區內禁止建設化學制漿、印染、鞣革、重化工、電鍍、有色、冶煉等重污染項目,干流沿岸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東江流域嚴格執行《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和《關于嚴格限制東江流域水污染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好東江水質保護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嚴控水污染項目建設。北江流域嚴格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減量置換。嚴格控制水污染嚴重地區和供水通道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涉水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繼續穩步推進化學制漿、電鍍、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關停污染嚴重、難以治理又拒不進入定點園區的重污染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加強督查落實,督促城市建成區內應搬遷改造的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電鍍等行業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自2015年起,各地級以上市應對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電鍍等污染較重的企業進行排查并制定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計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應劃定藍線管理范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達不到要求的市應制定整改恢復計劃,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于2020年前退出。嚴格限制重要水庫集雨區生態保護與水源涵養區域變更土地利用方式。(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七)發展綠色產業和循環經濟。強化節水減排的剛性約束,積極引導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出臺優惠政策推動循環發展,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皮革、電鍍等高耗水行業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和廢水深度處理回用,著力推進工業園區生態化建設。依法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六河流域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電鍍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六河流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以及水質嚴重超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自備水源情況進行排查,嚴禁私自取水用于生產和商業用途。嚴格執行《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地方標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效率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2016年底前,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和動態數據庫。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456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產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珠三角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萬元工業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標的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根據國家部署實施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0%、27%以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與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電鍍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各地級以上市要對上述行業開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達標企業清單并提出整改計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計劃。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汕頭、湛江、潮州、揭陽等地級城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地級以上城市及順德區提前一年完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農業節水。推進農田水利萬宗工程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排灌工程體系,持續改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條件,顯著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以渠道防滲為主,重點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大力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因地制宜發展低壓管道輸水、噴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624萬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符合國家下達的標準。(省水利廳、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2017年底前,從嚴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納污能力,2019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完成江河湖泊納污能力核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管理和水量調度。推進河道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劃界確權工作,分步驟、依法規劃定河湖管理范圍,設立界樁、管理和保護標志,明確管理界線。2017年底前,編制實施主要江河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2017年底前在東江、韓江等流域進行試點,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確定主要江河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從2016年起,通過相關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2017年底前,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監測、評估和治理。(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2016年底前,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修訂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各地級以上市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并適當提高征收標準。結合“村村通”自來水工程建設,擴大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積極研究和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港澳臺及國外資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環境保護。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進環保基礎設施資產的整合優化,逐步實現相關資產的證券化。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水環境保護。統籌流域綜合開發與環境治理,推廣“水環境治理、土地整備與開發、投融資”三位一體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實現土地升值、人居環境改善和城區建設品味提升。鼓勵鄉賢與企業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設施。(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建立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水污染防治相關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水利廳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在現行激勵型財政機制基礎上,按照“超標項目越多、超標程度越高,賠償額度越大”的原則,以六河流域為重點,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環境質量考核激勵制度。鼓勵有條件的跨縣(市、區)河流及跨流域供水開展生態補償工作。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對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償。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馬河流域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體系。研究制定《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區域、流域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探索完善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長制、水污染損害賠償與生態補償、流域聯防聯治、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等機制,推行一級水源保護區土地征用、二級水源保護區土地租用、水源涵養區生態補償、聘用水源保護專管員模式。強化環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省法制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司法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海洋漁業局和廣東保監局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對重點行業、重點流域實行更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執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地方標準。2016年底前,制定淡水河、石馬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2017年底前,制定練江、茅洲河、小東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適時開展持久性、優控水污染物監測技術標準研究。(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質監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各地級以上市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列出超標和超總量排放企業清單。進一步完善重點污染源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限期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每年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編辦等參與)
完善省級巡查、市級檢查、縣級自查的環境監督執法制度。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建立環保與公安執法聯動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探索移動執法試點。加強對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管理制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監察廳和省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繼續實施重點環境問題和重點污染源掛牌督辦制度,每年開展環保執法專項行動,六河流域各縣(市、區)環保、公安、建設等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專項行動,對重點片區水污染企業進行整治。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珠三角區域于2015年底前建立珠江三角洲區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區域水污染防治等重大問題;六河流域建立環境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聯席會議。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逐步開展跨行政區交界斷面以及公眾關注河段的水質與主要污染物通量實時監控。對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指標監測,2016年起監測頻次增加到豐、枯兩期以上,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指標水質監測。對主要江河、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產業轉移園區和重大風險源下游等環境敏感斷面加密監測,對重點污染源加大監督性監測密度。逐步開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實時監控系統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和湖庫型水源藻毒素監測。2020年至少開展一次覆蓋全省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監測與評價。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實現統一發布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統一的廣東省水環境信息對外發布網絡和平臺,實現重點流域水環境信息、重點污染源信息、飲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發布。(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和廣東海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編辦參與)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二十)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2015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明確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飲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體控制斷面(點)及其水質保護目標,采用近3年監測資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列出未達標水體清單。制定未達標水體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省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未達標水體水質達標方案。對水質不達標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等污染物,研究納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選擇重金屬等特征污染物,研究納入北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二)嚴格控制環境風險。積極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底前公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地級以上市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建立嚴厲的處罰和問責機制,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排污單位應通過自行監測或委托第三方監測確保排污行為穩定達到許可證的要求。強化海上排污監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海洋漁業局參與)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二十四)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6月底前,修編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編制實施珠江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細化完善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方案。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制。珠三角區域要依托水網資源,以水污染治理為基礎,在構建人水和諧新格局、推進綠色化發展方面走在全國城市群前列;六河流域嚴格落實省人大《關于加強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決議》、《關于加強廣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練江、湛茂小東江污染整治的決議》等要求,全面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重點推進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及養殖業污染整治、重污染企業集聚及集中治污、河涌綜合整治等工作,完成省下達的各年度整治任務和績效目標;完善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治機制,推動國家建立東江、西江、北江、韓江、九洲江等跨省流域聯防聯治機制,建立完善廣佛肇、珠中江、深莞惠、汕潮揭、湛茂陽等區域和東江、韓江流域環保合作平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重要水庫集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東江及新豐江水庫、高州水庫、鶴地水庫、南水水庫、公平水庫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林業廳等參與)
(二十五)保障飲用水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地方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繼續優化調整取水排水格局,實現高、低用水功能之間的相對分離與協調和諧;供水通道嚴禁新建排污口,依法關停涉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口,匯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質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排查列出清單,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地級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縣級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區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工作,在人類活動頻繁影響較大的一級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以上城市應于2016年底前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單一水源供水的縣城應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各地級以上市應對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做出計劃,2020年底前實施封井回填。公布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參與)
(二十六)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珠江口污染。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陽等沿海地級以上城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單,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沿海城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類水體。2016年底前,制定涉海項目管理辦法,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省環境保護廳、海洋漁業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進水產生態健康養殖。2016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在珠江、韓江等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區域及近岸海域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嚴格控制近海養殖密度,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開展專項整治,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2015年底,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212萬公頃左右。(省海洋漁業局牽頭,省農業廳等參與)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衛生計生委、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并接受公眾監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個月將本地區上季度黑臭水體整治情況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珠三角區域和六河流域內各城鎮每年整治一條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廣州、深圳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地級市建成區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八)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森林和濕地資源保護管理,構建嶺南生態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將飲用水源保護區、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庫集雨區范圍內的林地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范疇,到2020年生態公益林占林業用地面積的比例達到45%以上;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構建水網連通、景觀特色鮮明的濕地公園網絡。加大水產種植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2020年底前,全省濕地面積不低于2630萬畝;珠三角濕地生態功能明顯改善,基本建成綠色生態水網。(省環境保護廳、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保護海洋生態。加大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賠償等研究,實施海洋生態修復。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島岸線)。(省環境保護廳、海洋漁業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二十九)強化各地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地政府是實施行動計劃的主體,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級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三十)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增加政府資金投入。省財政加大對屬于省級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于省和市縣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投資,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各地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治污設施建設資金。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鎮污水收集系統、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建設;城鎮新區應將排水管網建設納入發展規劃,與道路、供水、供電等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計入開發成本。(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全省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協調推進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海洋漁業局等參與)
(三十二)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信息公開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資委參與)
(三十三)嚴格目標任務考核。省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嚴格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將考核結果作為省級財政水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將約談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等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三十四)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從2016年起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優良水體(I~III類)、飲用水水源與城市水體環境質量綜合排名。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地級以上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從2016年1月份起,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選擇典型工業集聚區,2017年底前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三十五)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督促企業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主動公開環境違法受罰信息。(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三十六)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