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順經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區知識產權和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能力,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實施方案(試行)》(國知發管字〔2008〕120號)以及《印發順德區推動科技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順府發〔2008〕33號)等文件精神,區財政在科技經費中設立“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在推動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根據上述政策文件和我區創新運作財政扶持資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專利申請及授權資助;推動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及維權執法保護,推進知識產權投融資工作開展;扶持區內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項目申請、推廣及產業化;提升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能力建設,促進知識產權宣傳教育能力提升,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采用無償資助和無息使用兩種扶持方式給予資金支持。無償資助指對確定予以扶持的項目,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財稅局將資助資金無償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的扶持方式。無息使用指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進行項目立項、決策和監督(包括項目符合性審查、核定推薦企業名單),由區產業服務創新中心負責企業風險審查、績效評估、資金追償、協助資金收回等,監管銀行負責資金發放、收回和協助追償等,不收取企業利息,企業按期等額歸還資金的扶持方式。具體申報流程、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指南)為準。
第四條 支持范圍和額度:
(一)專利創造資助。主要包括:
1.獲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每項給予專利權人 500 元資助。
2.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提交實審后,按申請費和實審費實際交費額資助。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每項給予專利權人5000元獎勵。一個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申請資助超過20項時,超出部分每項給予2000元獎勵。
3.代理的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給予專利代理機構1000元獎勵。專利代理機構同一年度申請資助超過100項時,超出部分每項給予500元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5萬元。
4.對首次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給予1萬元獎勵,并對代理該企事業單位專利申請的代理機構給予5000元獎勵。
5.申請PCT(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按每件 5000 元給予資助。
6.獲美國、日本、歐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50000 元;已獲其他國家及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0000 元,獎勵最多不超過2 個國家或地區。
(二)實施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能力提升計劃。主要包括:
1.認定和培育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對經申報評審認定的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20 萬元的經費扶持。其中,認定為示范企業名單的中小企業比例應不低于20%。
2.支持優質專利技術產業化。支持優質專利技術產業化,對納入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符合相關要求的,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無息使用資金扶持。鼓勵金融機構面向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業務,對以發明專利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給予貼息。知識產權投融資具體操作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另行制訂。
3.支持組建專利聯盟。對經申報評審認定的行業專利聯盟,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經費扶持。
4.推動骨干企業、行業優勢企業建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支持企業構建行業核心技術的專利壁壘,支持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和維權機制,對建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并運作良好的骨干企業、行業優勢企業予以重獎,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支持知識產權成果交易平臺、知識產權服務集聚區等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主要包括:鼓勵各類平臺提升專利管理水平、開展專利服務工作,重點支持專利信息化、成果交易、培訓、貫標、診斷輔導、投融資、保險、聯盟、孵化、戰略預警,以及行業協會、專業市場、園區和會展等專利管理和服務工作。項目分重點資助項目和一般資助項目,立項后重點資助項目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助,一般資助項目每項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助。
(四)實施知識產權宣傳培訓計劃。主要包括:
1.開展專利管理的專業化、職業化培訓工作,對參加由政府認可的專利培訓的專利工作者給予經費補貼,具體工作方案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當年年初制定公布。對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知識產權職業資格證書、政府認可的培訓機構頒發的專利工作培訓證書的企業申報我區知識產權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立項。
2.認定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對獲評區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扶持。
3.認定區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制定我區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建設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扶持。
4.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我區產業和經濟發展的特點,針對知識產權工作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確定我區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活動計劃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主要委托企業、學校、商(協)會、專利聯盟、中介機構等社會單位開展承辦。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組織審查活動的資助申請,經組織評審,可以納入區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活動計劃的,活動如期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其中,每年至少舉辦對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研究開發及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宣傳培訓各1場。
5、支持開展青少年創新活動,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區大中小學生發明創新大賽,安排活動經費10萬元。對優秀作品給予不同等級的獎勵。申請專利的,資助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五)實施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計劃。主要包括:
1.引入優質中介代理機構。對入駐我區符合條件的、業內排名前列的優質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啟動扶持經費10萬元。
2.開展優質服務單位認定。對獲評區知識產權優質服務單位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扶持,對獲評區知識產權優質服務單位的行業商協會給予一次性5 萬元的資金扶持。
3.依托知識產權重點及優勢企業、重點行業商協會、優質中介機構實施我區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計劃,支持上述企事業單位建立免費開放的中外專利信息數據庫、開展知識產權維權與預警分析等軟課題研究等項目,經評審符合條件的,按項目具體情況核定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
第五條 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知識產權優質服務單位自認定后每兩年進行一次復評。成績顯著提升的企事業單位予以通過復評,繼續保留相關稱號并按第四條第(二)、(三)、(四)、(五)款給予相應的資金扶持;對未通過復評的,不再保留相關稱號,不再享受相關扶持。
第六條 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知識產權優質服務單位及經認定的專利聯盟,同等條件下,享有納入區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活動計劃、區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計劃的項目及區大中小學生發明大賽的優先承辦權。
第七條 同一單位同一年度享受的專利申請無償資助及授權獎勵總金額不超過50萬元(不含無息使用資金)。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授權獎勵申報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于每年的4-5月開始受理資助申請。
(二)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發布《順德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指南)》,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按要求填寫好申報材料并聯同相關資料一并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三)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對材料進行審核后,形成年度專利申請資助及授權獎勵計劃并報區政府審核批準后,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九條 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知識產權優質服務單位、行業專利聯盟、優質中介代理機構等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一般于每年6月組織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按《順德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指南)》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經所在鎮(街道)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或相關單位)加具推薦意見后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二)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三)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綜合專家意見并報區政府審核批準后,下達項目實施計劃,簽訂項目實施合同后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申報和審批流程按《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 區財稅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的承擔單位與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簽訂項目合同書(專利申請資助、授權獎勵、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除外),按合同書進行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只用于項目經費開支,開支范圍包括:一般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的研發檢測設備費、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與人才培訓、專利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利數據庫建設、專利檢索及知識產權專家咨詢、知識產權教育及宣傳培訓、專利維權保護等費用。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合同書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建立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因故調整或終止,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對因故調整未辦理相關手續和終止的項目,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將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發放)的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合同書內容組織實施,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實施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第十七條 區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質服務單位、知識產權培訓示范基地、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等項目實施期為2年。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驗收報告外,對獲得區財政扶持資金超過30 萬元以上的單個項目需出具項目審計報告(專利申請資助、授權獎勵除外),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驗收按照《順德區創新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辦法不予扶持:
(一)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已獲得本級政府部門同類性質資助的;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項目申報單位,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將追回部份或全部已撥付(使用)的財政資金,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區各項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
(一)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
(二)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