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逕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12月21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號)有關精神,進一步規范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集聚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加快推進我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認定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是指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或綜合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對所轄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第五條 示范平臺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ㄒ唬┬畔⒎展δ堋L峁┓煞ㄒ?、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財稅等信息服務。
?。ǘ┘夹g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智能制造、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ㄋ模┡嘤柗展δ堋L峁┙洜I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ㄎ澹┤谫Y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C合服務功能。統籌協調當地服務機構,帶動服務資源,為區域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創新、人才培訓、投融資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在廣東省注冊登記時間2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僅申報綜合服務功能的平臺資產總額不低于1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主要服務于產業集聚區域或行業中小微企業,服務的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年服務中小企業8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ㄎ澹┙洜I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e極參加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服務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企業等相關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
粵東西北地區服務業績較突出、示范帶動作用較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二)(三)(五)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ㄒ唬┬畔⒎铡3浞掷眯畔⒕W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
?。ㄈ﹦摌I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
?。ㄋ模┡嘤柗?。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000人次以上。
?。ㄎ澹┤谫Y服務。具有相關合法金融牌照,并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股權、債券、信托、保險、增信、擔保(再擔保)、供應鏈、租賃、資產、典當、保理等一項或多項融資服務的機構,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融資性業務規模和“支小支農”業務占比分別達到60%以上,三年期滿再次認定時平臺資格“支小支農”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億元以上,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20億元以上。
?。┚C合服務。當地政府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認定或指定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具有統籌、協調當地服務機構以及帶動其它服務資源的能力。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平臺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示范平臺推薦工作,省直單位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ㄒ唬<以u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示范平臺候選名單。
?。ǘ┈F場考察。對示范平臺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
(三)公示確認。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意見,確定示范平臺名單,公示通過后發文公布確認。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示范平臺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對認定的示范平臺授予“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牌匾,擇優推薦申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示范平臺運營情況,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單位)負責對轄區內(下屬)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上一年度示范平臺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市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2號)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