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國家進口貼息資金開始申報
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近日發出通知,即日起到8月3日,凡符合條件的順德區內企業都可以提交資料申報 2015年度國家進口貼息資金。
企業申請進口貼息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資金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按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方向,已開展相關業務;(四)、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六)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2、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4年版)》、《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5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因《目錄》調整而擴大范圍,以上述方式進口列入調整《目錄》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調整《目錄》的技術。 3、進口產品的,申請企業應當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收貨單位;進口技術的,申請企業應當是《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技術使用單位。 4、申請進口貼息的進口產品應當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已完成進口報關(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申請進口貼息的進口技術應當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合同,并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 5、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規定的條款。 6、進口《目錄》中 “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83號)。 (一)申報時間:從通知之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星期一),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申報材料如下: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文件,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進口用途、預計可產生的效益等。 (2)《2015年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及電子數據。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2015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5)進口產品訂貨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復印件)。 (6)進口產品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7)進口技術的,需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銀行出具的注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復印件)。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許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技術咨詢等方式自非關聯企業引進《目錄》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不含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付匯憑證上請注明技術引進合同號、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 (8)進口“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的設備,需提供《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含進口設備清單,復印件)、《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復印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如因關稅為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可不提交免稅證明,但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屬于《目錄》第三部分“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第C74項“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新產品開發設計中心、科研中試基地、實驗基地建設”的,申報時不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但需提交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國家級研究中心的認定文件。 (9)重要裝備有技術參數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術參數的進口合同或產品說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資源性產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應的含量證明材料。 (10)在資金申請文件中說明本企業近五年有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引進技術的應說明是否從關聯企業引進,企業更名的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按照《資金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準備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加蓋企業公章后,報送地址:順德區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務中心東座二樓區經科局審批服務科辦公室,聯系人:邱小姐,聯系電話:22835669。 (四)在審核企業提交的復印件材料時,需核對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企業。 企業應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填報材料,補充要求如下: (一)、在貼息資金申請文件中說明本企業近五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引進技術的應說明是否從關聯企業引進,企業更名的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證明材料。 (二)、填報《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按海關報關單列明的項目逐項填報,不得將相同商品合計填報。申報進口產品的,應在“海關報關單號”欄中準確填寫18位海關報關單號。 (三)、申報進口貼息資金的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許可、委托開發、合作開發、技術咨詢等方式自非關聯企業引進《目錄》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不含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付匯憑證上請注明技術引進合同號、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 (四)、《目錄》中對進口產品有技術參數要求的,應在《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商品技術參數”欄內,填寫該產品對應的實際參數,并注明參數在所附材料中的頁碼。如果企業提交的進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術參數的,需提供產品說明書等相應證明材料。 (五)、進口銅精礦等有含量要求的資源性產品,應在“商品技術參數”欄內分別注明實際含量,并提供證明材料。 (六)、對“鼓勵進口的重要裝備”,應按照《目錄》列明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和技術參數逐項判定;未列明商品編碼的,按商品名稱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設備分散報關的,申報產品應為成套設備的組成部分;對“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項下進口的設備和零部件,申報產品應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所附的進口設備清單,且屬于《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認定的免稅進口產品;因關稅為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的,核實產品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資源性產品、原材料”按照海關稅則號進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 (七)、《進口貨物報關單》或《付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在填報《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將進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址:http://www.safe.gov.cn )計算。 一、按《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4年版)》、《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5年版)》申報,目錄內容變化較大,請企業注意; 二、進口產品完成報關的日期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何時結關請由企業把握; 三、技術進口限定為自非關聯企業引進,自關聯企業引進的技術不予申報; 四、技術費金額不含設備、培訓、調試、差旅等費用,不含以年度銷售額、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 五、請企業嚴格按隨附的EXCEL表格樣式填報《企業貼息資金申報說明》和《2015年進口貼息資金申請表》,以方便將數據倒入申報系統。 各類表格可登錄順德經濟網下載。 http://sdet.shunde.gov.cn/info.php?aid=59503&fid=7230044